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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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为科技300716过往违披索赔提示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4次举报

2023年11月3日,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者泉为科技)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监会查明,泉为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泉为科技原控股子公司国立供应链开展以船运方式交易的二甲苯贸易业务,经柯某进等人介绍,与茂南钻达公司等8家供应商签订二甲苯采购合同,开展38批次交易。

采购合同签订当日,国立供应链与冠兴石化公司、方宇石化公司等5家客户签订二甲苯销售合同,货品、数量与对应采购合同完全一致,约定货物由上述客户自提。

同日,国立供应链作为托运人,供应商作为付款方,与相关船运公司签订租船合同,采购和销售的货物运输均由同一船运公司在同一航次中完成。

上述供应商和客户存在明显异常关系,租船合同、运输单据虚假,采购、销售环节均无货物实际交付航运运输,购销货款存在资金循环情况。国立供应链开展上述业务时主动要求柯某进同时为供应商和客户提供担保,明知相关交易多个环节明显异常,仍将上述业务按照内销产品销售业务模式全额确认营业收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泉为科技将上述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9年度虚增业务收入556,924,983.89元、营业成本552,210,788.51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1.40%、23.36%。2020年半年度虚增业务收入343,787,557.02元、营业成本340,388,234.97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8.97%、30.33%。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监管局对泉为科技处罚160万元,同时对相关当事人予以处罚。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认为,暂定索赔条件为:在2020年4月27日至2022年8月25日期间买入泉为科技股票(300716),并且在2022年8月26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公司股票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考虑选择起诉索赔。注:更多其他可索赔证券,可与律师取得沟通。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律师特别提示的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公开资料显示,泉为科技主营业务是低碳、环保高分子材料业务,供应链管理业务,汽车配件业务等。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6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