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陈某因琐事被9名同龄人围殴,对方持钢管、石块等工具对其拳打脚踢,陈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乱挥乱刺,致3名侵害人重伤二级。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却最终认定陈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这起案例清晰地阐释了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打破了“只要造成重伤就是防卫过当”的误区。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正当防卫的核心是“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防卫过当,需结合侵害行为的强度、防卫双方的实力对比、防卫行为的目的等综合考量,而非单纯以损害结果倒推。本案中,陈某面对9人的持械围殴,双方实力悬殊,其持刀反击是为了摆脱侵害、保护自身人身安全,且在逃脱后对方仍持续追打,侵害行为未停止,因此即便造成重伤结果,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随身携带防卫工具不等于具有斗殴故意,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陈某事前无约架意图,被围殴后先解释退让,仅在被迫无奈时反击,其携带水果刀的行为不改变防卫性质。同时,未成年人的正当防卫认定会兼顾其身心特点,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这并非鼓励携带刀具,未成年人遇到不法侵害时,优先选择逃跑、呼救、向老师或警方求助,才是最安全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