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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贩毒案件定罪量刑标准

作者:李仕君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708次举报

【毒品案件量刑】毒品案件量刑的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量刑标准

(一)三年以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

3、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三年至七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至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至10克

3、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4、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5、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6、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七年至十五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至10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至50克

3、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2)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3)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4)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5)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6)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8)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四)十五年、无期、死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4)吗啡一百克以上

(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6)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5、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7、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量刑标准

(一)三年以下:

1、非法持有鸦片200克至10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至50克

3、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2)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3)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4)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5)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6)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8)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二)三年至七年;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七年以上;

1、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4)吗啡一百克以上

(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6)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对于刑法、司法解释和本意见没有明确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其他类型毒品,应当充分考虑其瘾癖性、戒断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可以参照毒品换算比例进行量刑。但适用死刑时应当严格掌握,除具有特殊情节,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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