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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虚假诉讼、妨害作证罪,福清市检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者:吴志成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30日 11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2年至2014年期间,犯罪嫌疑人何X、吴X、林X等数人为获取高额利息长期从事放贷业务,通常以4%至6%的月息收取利息及“砍头息”,何X负责向社会拉拢客户并提供放贷资金,吴X负责制作借款合同等具体事务,并安排林X、何X某以及其本人的银行账号放款、收款,同时,吴X、林X、何X某也提供部分放贷资金。当借款人向何X提出借款请求后,何X伙同吴X、林X等人凑足资金,选择一名团伙成员的银行账号将款项转入借款人账号,并以该笔款项的打人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虚假约定月息3%。还款时,由何X联络沟通后,指挥其他非打款成员的银行账号收取还款,造成银行账面上无法直观体现还款的现象。2012年至2014年期间,林X某多次向何X提出借款,何X按照上述流程使用自己、林X、吴X、何X某的银行账号与林X某发生银行交易,双方长期保持借贷关系。2015年,何X伙同吴X指使林X、何X某分别使用对应的借款凭证、银行流水向福清市人民法院起诉林X某欠款未还。诉讼过程中林X、吴X、何X某隐瞒非实际出借人、合伙放贷及高额利息的事实,并虚构借款经过及款项交付等事实。2016年4月13日,由于吴X、林X、何X某的虚假陈述,福清市人民法院将吴X、林X、何X某与林X某之间借贷往来分开认定并判决,最终判处林X某偿还林X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偿还吴X本金764.4万元及利息、偿还何X某本金138.4 万及利息。2022年9月8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对林X起诉林X某的民事诉讼作出裁定,再审认为因林X在诉讼中隐瞒、虚构事实,导致裁判结果错误,裁定撤销原审民事判决,驳回林X的起诉。经调取上述人员涉案银行账户查明:2012年至2015年期间,林X某与何X持续进行借贷往来,林X某一方银行账号共计收到何X、吴X、林X、何X某的资金流水达115XXXX8000元;林X某一方银行账户共计转给何X、吴X、林X、何X某的资金流水达123XXXX8286元,林X某净支出XXX元。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查,根据双方银行交易往来,按照年利率36%,截止2015年8月19日,林X某已结清借款本金及利息且超出应还金额的XXX.84元。

承办经过:犯罪嫌疑人何X于2023年6月底被逮捕后,其家属积极联系福建XX的主任吴志成律师(联系电话:139XXXX8307),在经过数次看守所会见以及长达数月的查阅、研究相关案卷证据材料后,辩护律师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的法律意见:被告人何X与吴X、林X、何X某不具有从属关系。

1、何X与吴X、林X仅是朋友关系,与何X某是同胞兄弟关系。

2、何X并未担任任何一家公司的法人、股东等职务,与吴X、林X、何X某也未有交叉持股,隐名股东、代持股、实际控制人等情况。

3、林X某所述的福建某担保有限公司,该公司与何X无任何法律上的关系,仅是何X会和朋友在那边喝茶、聊天而已。也未有相关证据证明该公司办公场所的租赁、人事、财务、利润分配等等与何X存在关联性。

二、吴X、林X、何X某出借款项也均与何X无关。 

1、何X的个人资金是独立的,与吴X等人不存在共同出资关系。

2、也未有相关证据显示,林X某等人还款过后,吴X等人有对何X进行分红、还本、付息等情况。

三、何X最早与林X某认识,且福清民间资金出借较为频繁,特别是2012年前后,煤炭、房地产爆发式增长时期,因此林X某等人需要资金时,都会通过朋友介绍,对外借款,林X某就属于该种情况。何X把林X某介绍给了吴X等人,吴X等人将资金出借纯属吴X等人个人行为,与何X无关。至于何X叫何X某等人去法院起诉,纯属何X某等人在款项无法回收时,责怪到何X身上,何X本人也很无耐,只得建议他们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承办结果: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该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何X不起诉。

 该案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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