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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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关系还是委托关系???

发布者:吴志成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25日 20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买卖关系还是委托关系???

  案情简介:2021年10月11日,被翁X通过微信向原告黄X告知一个茅台酒厂内部员工有一吨茅台酒要出售,每瓶2500元,首期打款按每瓶1699元打款,剩余款项在收货时补差价,20号左右能拿到货,询问黄X是否有意向购买,黄X表达意向后,双方通过微信详细沟通货物来源、款项交付、风险保障、付款时间等问题,并要求被告黄X再压低价格,当天,双方还谈及酒的价格波动、款项走帐方式、定金支付等问题。2021年10月12日翁X告知黄X要先付10万元定金,并建议由黄X直接汇款,另询问合同是否以谁的名义签署,双方协商合同条款保障权利,并协商由翁X每瓶抽取20元费用,当天,翁X支付购酒定金10万元。2021年10月13日微信联系中,黄X一直叮嘱翁X要了解清楚卖方情况以防被骗,翁X表示自已会把控风险。随后,翁X与黄X商量张XX出售合计354箱茅台由黄X购买300箱,翁X自行购买54箱,并就合同条款进行商量以防控资金风险。当天晚上翁X与张X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张X向翁X供应2124瓶飞天茅台酒,每瓶2450元,合计价款5,203,800元;其中首批款3,608,676元在合同签订时付款,尾款1,595,124元于交货时结清,货款汇付张X指定的案外人李XX建设银行账户;张X在收到货款后于2021年10月28日(前后两天内)将合同标的送往翁X指定的地点;对于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约定诉请打款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合同另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约定。翁X均将合同内容发送给黄X审核。2021年10月15日黄X向翁X汇款3,058,200元。此外,经协商,证人张XX也通过翁X购买了15箱茅台酒,并于2021年10月15日向翁X汇付首期款153,000元。翁X在收到黄X及张XX等人款项后,向合同约定的李XX账户分批转账3,008,676元和50万元,付清首期货款。2021年10月27日张X向翁X交付了20箱茅台,翁X在征询张XX等人意见后于次日将该20箱酒以每瓶2740元的价格出售后,随即将张XX的购酒本金153,000元及利润26,100元分配给了张XX。因剩余茅台酒无法交付,翁X要求张X退还剩余货款,11月初张X表示同意分批退还货款,但仅退还4万元。2021年11月14日左右,黄X、翁X及证人张XX一同找到张X要求其退还货款,但未果。11月17日,黄X与张XX再次找到张X要求退款,并要求张X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详细说明了张X与翁X交易的经过,情况说明载明:张X以每瓶2350元的价格出售茅台飞天酒给翁X,但是合同上每瓶酒价格书写2450元,差价100元属于翁X的利润;张X与翁X交易时,翁X并未表明其有合作伙伴或共同购酒人;张X已向翁X交付20箱酒,并退还4万元,暂时无法履行合同,需要一段时间交付剩余的酒或退款。期间,张X合计向翁X退还50,500元,翁X于11月13日退给黄X4万元。鉴于张X一直无法交付剩余茅台酒或退还剩余货款,翁X于2021年11月22日向贵阳市云岩区公安分局报案,主张被张X诈骗,该局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侦查。2021年12月8日黄X也向北京市朝阳公安分局报案,主张被翁X诈骗,该公安分局在对李XX及翁X等人进行调查后,经审查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故决定不予立案。另查明,根据公安机关对案外人李XX制作的笔录,李XX表示其按张X指示将收到的三笔合计3,608,676元款项汇入其他银行账户及张X银行账户。

承办经过:被告翁X接到法院传票后,第一时间通过朋友介绍律师,在咨询时了解到,双方当事人,一个是在北京,一个是在福建、贵州,彼此间没有书面上的任何文字、协议、合同,仅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吴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将当事人有关的微信聊天记录文字以及语音全部予以刻录,认真分析双方聊天记录的每个时段、细节、内容,以及所能够证明的事实以及法律关系。庭审时面对北京来的两位律师,吴律师将微信聊天记录逐一拆解分析进行说明。

裁判结果: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双方系委托关系,判决驳回原告黄X的诉讼请求。黄X不服上诉至福州中院,同时补充三组证据,但后经中院审理认为翁X没有必要与黄X协商以谁的名义与案外人签约以及与黄X协商决定具体合同条款,且翁X仅赚取每瓶20元的差价也明显过低,双方之间协商、履行情况不符合买卖关系特征,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体会:该案诉讼标的达500余万元,但原、被告双方之间竟无任何书面上的协议、合同。致使在发生意外后,双方对彼此间的关系,各说一词。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最后确认为委托关系。如若双方在合作前就书面确认彼此间的合作关系,那么事后就不致于发生如此之多的纠纷,原告因此诉讼需要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达6万余元,另一、二审委托北京的律师以及福州某大所的律师,可谓代价不小的啊。

  该案完胜



吴志成律师,电话热线:13960858307。有12年执业律师工作背景,从业以来帮助人数500+,是福建新闻频道《律师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吴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091013130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