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我代理的时间在2014年,距今已经六年有余了,但对于我来说至今仍印象深刻。还记得张某的家属在出事后本以为孩子也就在看守所待几天便会予以释放,没有找任何律师介入案件。但却等来的是一纸逮捕通知书,顿时傻了眼这才通过介绍找到了我作为张某的辩护人。
根据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1日晚,同在静海县大邱庄莎啦啦歌厅当服务员的张一×和寇××,因工作发生矛盾。后二人在一楼包房内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被同事劝开后,寇××又用对讲机等器物将张一×左眼角打伤,被告人张一×用腰带抽打寇××,致寇××右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经鉴定,寇××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张一×逃跑后,于2014年7月11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中被害人寇某系未成年,年仅16岁,张某是成年人。
众所周知,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可见,致人重伤的情况下量刑幅度应该是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再加上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本身就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在逮捕后,如此案情家属想争取缓刑可谓是难上加难,我不敢轻易向家属许诺结果,只能一往直前选择努力!
签订委托合同之后,我及时介入案件安排会见张某,在会见的过程中,了解到案发过程以及张某与被害人的关系,在我得知被害人系未成年人,且还在医院诊治的时候,在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之后,便主动联系被害人家属向其表示了歉意,和张某的家属共同来到医院探望关切被害人,向其诚挚的道歉。案件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经过阅卷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与检察官沟通量刑问题,在得知即使赔偿被害人的情况下,检察官也无法保证张某最终判处的刑期,我们只能为了把钱花在“刀刃上”暂缓赔偿。本案至法院审判阶段,我抓住机会,反复多次找到承办法官沟通案情以及联合被害人家属一方向法院表示了被害人一方的经济困难以及对张某的谅解,在法官的默许和主持调解下,最终签了赔偿协议。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在他被关押了将近半年时间之后重获自由!
我回忆了一下,自从我代理案件后,曾经和被告人家属前往医院探望被害人三次,被害人出院后探望了5次,期间也有我单独探望的时候。在探望的初期不谈谅解,只谈歉意和赔偿,充分拿出诚意,通过多次与被害人家属的接触,他们的情绪由一开始的愤怒、怀疑、抵触慢慢的变成了理解和融洽,就像被害人父亲说的一句话:“都是孩子,都是父亲,律师您也是不容易,第一次遇到您这么敬业的好律师”(其实我知道他一辈子也用不着遇到几个律师,哈哈)。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家属或者同行不屑于做这种同被害人接触的工作,但我认为却认为十分有必要,律师通过反复和被害人家属交往,不仅可以打开心扉,方便后续谈赔偿工作,更可以了解被害人的经济情况从而更好的预估赔偿款范围,也可以更加及时的去解被害人看病用钱的燃眉之急。最后到了法院审理阶段,我带着两方家属向法院把情况予以说明,法官也深刻体会同为家长的良苦用心,最终主持了调解,判处了缓刑。
还记得当事人2014年12月31日被释放后第一时间给我打了电话表示了感谢,那天我在路上,早上十点多冬日的暖阳照在我的脸上,听着电话中的笑声,那一刻我觉得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最幸福的莫不是如此了。
赵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