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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夹江公交爆炸案嫌疑人触犯哪些刑法罪名?会如何定罪量刑?

发布者:艾阳阳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681人看过

乐山公交爆炸案嫌疑人触犯哪些刑法罪名?会如何定罪量刑?

相关媒体报道:2018年12月5日下午下班时段,四川乐山市夹江县一辆公交车在一处公交站停靠时发生爆炸,造成汽车玻璃震碎,全车17人受伤,暂无生命危险。公交车监控视频显示,发生爆炸的公交车在行至一处公交站停车时,乘客们陆续上车,当最后一名上车的男子在上车后,其并没有像其他人一样先投币,而是拿打火机点燃了爆炸物,随即将爆炸物扔进了公交车中间,爆炸物瞬间爆炸,乘客们丝毫没有注意到这一男子的异常行为,陆续上车。而这一男子像是早有预谋,上车后非常冷静,上车同时,右手从口袋里掏出打火机,顺势将左手包里的爆炸物引燃,引燃后立即将爆炸物向车厢中间扔去,自己则退出了车门。该事件造成17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所幸的是受伤人员暂无生命危险。

虽然截止目前,嫌疑人尚未落网,但是警方已经锁定了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的当地居民卢某某,其作案动机我们尚不得知,但就其行为可以根据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简单的分析,其会被以什么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被判处的刑罚?

首先,我们可以肯定嫌疑人的行为涉嫌触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客观上看其行为意图很明显,在公共场合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采取的手段则是“爆炸”,这一行为特征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涉嫌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的罪名处罚: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次,根据目前媒体报道和警方通报,此次爆炸事件造成乘客17人受伤,通过上述信息可以判断,此次爆炸造成的危害后果非常严重,社会危险性也极大,假设其中有乘客伤势达到重伤,则嫌疑人面临的法定刑已经处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们再来讨论另一个问题:虽然报道中并未提及爆炸物的种类和来历,有可能是嫌疑人自己制造的,也有可能是其向他人购买所得,但是无论哪种情况,嫌疑人都可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嫌疑人行为至少可能触及“制造和买卖”两个行为,或者其中之一的行为。我们来看下该罪名的处罚: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定义:“非法制造、买卖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根据上面的表述,造成乘客17人受伤,已经足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综上,根据目前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嫌疑人行为的定性极有可能以犯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实行数罪并罚,并且量刑范围均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之内。在这里我们不考虑行为人最终能否赔偿所有人并且获得谅解以及其他的诸如作案动机、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个人观点认为行为人最终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才能在刑法层面评价行为人的所作所为以及危害后果。

(以上判断仅系凭借当下了解到的案情得出的个人观点,如有不同观点欢迎共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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