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定罪和量刑
对于消费者而言,买到质次价高的商品是最避之不及的事情,而对于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若买到质次价高的食品,更是轻则损失金钱,重则损害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在食品安全领域,由于近几年政府职能部门加大了对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食品安全问题较以前已经有了较大改善,在食品领域发生较多的刑事案件莫过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样的刑事案件前几年主要发生的是地沟油等事件,也有在食品中参入制瘾物质以提升销售食品的鲜美。但无论是哪种情况都是属于在食品中添加了非食用物质,并且该罪名属于行为犯,也就说只要实施了描述行为即可入刑,造成人身损害属于法定加重情节,从立法的角度就可以看出国家对此类犯罪一律严惩的决心。
相关法条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量刑及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 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 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 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 造成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 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 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二) 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 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儿食品的;
(四) 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1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有人就要问了,哪些物质添加入食品会被定性为“有毒、有害食品”?我们可以参考下相关司法解释等法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 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使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 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在办理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当中,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围绕食品本身的成分、数量、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嫌疑人(被告)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分析,把握案件关键性细节,制定辩护方案。司法机关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