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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才会构成污染环境罪?

发布者:艾阳阳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535人看过

近些年国家越发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对环境污染问题加大了治理力度,对违法污染环境的行为也加大了查处力度,近期因破坏环境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新闻也逐渐多起来。值得讨论的问题是,什么情况下才会构成污染环境罪?这个罪名如何处罚?如何定罪、量刑?当事人只是帮助实施了掩埋废物的行为究竟要承担多大责任?本文我们一一作出分析。

 

什么情况下才会构成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条文有提到,该罪入罪要求“严重污染环境”才会处于刑罚,那“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呢?我们来看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三) 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四) 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五)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 2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

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 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二)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

(三)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6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7500株以上的;

(五)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六) 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七)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1.5万人以上的;

(八) 致使100人以上中毒的;

(九) 致使10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 致使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一) 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5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二) 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三) 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刑法司法实践当中:

    实际的刑事法律咨询当中,许多嫌疑人也会涉及到协助企业负责人或者废料所有人倾倒、处理上述污染物,比如货车司机,具体实施操作的人员。上述人员也是以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的。可以理解为上述人员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至少是起到了帮助和协助的作用,一般在法院判罚的时候在量刑上会有一定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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