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枪”是近几十年我国政府的一贯政策,由于政府对枪支强大的管控力度,民间基本很少会有军用枪支和警用枪支等制式枪支,这类枪支一般是由政府的兵工企业统一成批制造,质量可靠,威力较大。但是民间却还有不少另类“枪支”,一样可以造成人身损害。比如:小作坊里自制的手枪、钢珠枪、铅弹枪、气枪。该类枪支达到一定的条件也会被认为为法律意义上的“枪支”。近些年发生的气枪打气球摊主被判刑,网上网购仿真枪、气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不少。记得以前,随便一个商店都能买到发射BB弹的玩具枪,现在基本销声匿迹了。这些案例和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在对枪支认定的标准上大大降低了被认定为“枪支”的门槛。
较常见涉枪案件的刑法罪名是哪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枪支,是指《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及枪支零件。《枪支管理法》中规定: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如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体育竞技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的猎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凶猛动物用的麻醉枪以及发射金属弹丸的汽枪等。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枪支的入罪标准: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陨石、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
(二)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三)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四)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1枚以上的;
(五)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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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实际上,在当下,无论是在网上购买气枪、仿真枪、枪支的零配件等,都是属于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的标准后还会构成犯罪。气动力枪支一般是2支以上。所以在国家大力控枪的大环境下,建议广大军迷、枪支爱好者一定要对国家对枪支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一定了解,避免招致不必要的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