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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简要分析

发布者:艾阳阳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710人看过


  黄赌行业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业,经营黄赌行业更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每年都有大量的涉黄案件,被拘留、逮捕、判刑的涉黄从业人员大有人在。在涉黄案件当中,分工不同,起到的作用不同,都会对案件的最终定性和量刑有很大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第二条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二) 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到5人以上的;

(三) 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 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五) 造成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明知他人事实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最的从犯论处。

第五条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二) 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三) 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 非法获利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五) 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强迫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卖淫人员累计5人以上的;

(二) 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

(三) 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四) 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适用解释如下:

第八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 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 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

(三) 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 1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 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既有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第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

(二) 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 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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