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即使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合同价款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予以确定,参照无效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鉴定工程价款。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应作如下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所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的情况下,工程造价的鉴定依据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造价鉴定机构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造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