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定额和信息价均是政府指导价范畴,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以当地相关定额和信息价作为鉴定依据具有合同法上的法律依据,因此,以相关定额和信息价作为造价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的依据既符合法律规定,亦符合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