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第二款“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的鉴定申请,只要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理由正当,且待证事实对案件的正确处理将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当进行鉴定的,可在二审程序中直接进行鉴定,也可将案件发回重审由一审程序进行鉴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二审法院决定。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一款:有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已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