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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性质

2019-07-30
2019年07月30日 | 发布者:李辉 | 点击:112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建设工程纠纷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指派或委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依据专门知识对建设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申请鉴定活动在本质上属于当事人举证的一部分,工程造价鉴定的成果也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鉴定意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当事人质证后,由法院决定是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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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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