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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窝工损失相关法律问题探究

2018-03-29
2018年03月29日 | 发布者:李辉 | 点击:107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停窝工损失费是指承包方按合同规定或双方协定的条款进入现场后,工程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或者设计安排进行施工,造成整个工程的拖延与相应的损失,如因设计或发包方责任造成停窝工损失的费用,一般应由发包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停窝工损失费是指承包方按合同规定或双方协定的条款进入现场后,工程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或者设计安排进行施工,造成整个工程的拖延与相应的损失,如因设计或发包方责任造成停窝工损失的费用,一般应由发包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此应系主张停窝工损失的主要法律依据。

停窝工损失索赔首先应排除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只有非承包人原因才可索赔。停窝工损失认定需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发包方申报,未按合同约定申报,未提供监理公司确认的停窝工证据,不予支持。承包人单方统计的停窝工损失数据不能直接作为损失证据,但经监理确认的则可以直接认定。承包人提交了窝工损失申报材料,但发包人和监理签收了但没确认的,不能作为认定的证据,但可作为停窝工事实发生的证据,属于双方存在争议的事项,可在结算时一并解决。有些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才提出相关的停窝工损失,往往因为没有相应的申报及发包方或监理公司确认的证据而得不到支持。因为工程承包合同首先是民事合同,当事人的合乎法律的约定应当优先适用,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应遵循双方约定的窝工索赔程序,承包人未按照约定程序提出窝工索赔的,停窝工损失往往不能得到支持。

双方未对停工进行约定时,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对于承包人的损失,如果工程停工事实确实存在,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合理赔偿,此种情况下,即使承包人无法举证证明窝工损失,也应该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进行支持。
 
停窝工损失费用应是承包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和已实际发生的,承包人不应由于停工而额外受益。承包人应将停工事宜通知发包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做好人员、机械的撤离,以减少损失。停工不能无限期,不能简单以停工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超出合理期限,承包人应尽到减少损失的义务,做好人员、机械的撤场,否则,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示范文本停工56天,工程应缓建或停建。承包人应对工程前景有合理的预见,承包人有义务做好人员机械的安置,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损失扩大。停工损失,包括:1、机械设备闲置费;2、管理人员及工人工资;3、因停工所额外支出的管理费(住宿、餐饮等);4、材料仓储费;5、停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部分;6、可获得的工程款利息等。

停窝工损失最迟应在竣工结算时提出,否则,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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