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是民法中的“帝王规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是双方经过利害权衡、谈判磋商来确定的一种期货交易合同,一方出价,另一方于将来某一时点交付合格的建筑产品。其价格是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使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如不参照合同约定来结算工程价款,显然不符合诚信原则,也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公平和效率的司法原则。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发承包双方均可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其渊源为《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解释第2条的规定即是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合格的建筑工程进行的折价补偿方式,补偿价款的确定即是适用诚信原则的结果。因为双方约定的价款是一个特定工程的市场形成价格,如果以定额或清单结合信息价方式重新计算,必有一方从无效合同中获取额外利益,一方受到额外损失,使得当事人可以从违反法律和滥用权利的行为中获取不正当利益,起了一种鼓励违法行为的不良效果。
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范也引导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采取理性方式,遵循市场经济规则,权衡利弊后做出决定。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也对违法低价承包工程起到警示作用,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