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当前位置:首页 > 建设工程

EPC联合体的法律性质与责任承担

2026-04-13
2026年04月13日 | 发布者:李辉 | 点击:19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EPC联合体在我国现行法上不具独立法人资格,属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其他组织,为共同承接特定EPC项目自愿组成的临时性合伙契约关系,对外就中标项目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契约型联合”关系。联合体成员对内

EPC联合体在我国现行法上不具独立法人资格,属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其他组织,为共同承接特定EPC项目自愿组成的临时性合伙契约关系,对外就中标项目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契约型联合”关系。联合体成员对内依据联合体协议分工、分担权利义务;对外就中标项目及承包合同的履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下游主体的责任,原则上遵循合同相对性,除非另有约定或依法构成合伙、授权或表见代理等情形。

一、法律主体属性:临时性非法人组织

EPC联合体是为单个项目设立的临时性合作团队,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需办理工商登记,项目竣工验收后联合体即解散;无独立财产,以各成员自有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不认可其独立诉讼主体资格,需由成员作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联合体资质、能力要求由各成员分别满足,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较低资质确定整体资质等级。

二、内部关系:合伙合同关系

联合体成员应签订共同投标(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牵头单位及内部管理、结算与风险分担规则,该等内部约定是成员间权利义务与日后内部追偿的直接依据。根据《民法典》对合伙制度的调整,现行司法实践已将传统认定的"合伙型联营"明确为合伙合同关系。联合体各方通过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分工、权责和利润分配方式。符合《民法典》"合伙合同"中"两个以上合伙人依法订立的,就共同经营事项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的定义。最高院裁判观点明确:联合体成员共同投标、分工实施项目的行为,实质上形成合伙关系,执行合伙事务的后果由全体成员共同承担。

牵头单位通常承担对外联络、统筹协调等职责,其对外代表、对内分配与结算权限以联合体协议与招标文件、合同约定为限;未约定由牵头单位对其他成员承担垫付或清偿义务的,其他成员不得当然请求其对内部债务承担给付责任。

成员之间的分配与结算以联合体协议及内部结算为据;成员对发包人或相互之间的价款请求,需结合联合体合同、联合体协议、工程量确认与支付事实具体认定;联合体牵头人不因牵头身份当然对其他成员的工程款负有给付责任,除非另有约定。

三、外部责任:法定连带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的明确规定,EPC联合体对外承担法定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必须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授权牵头方签约视为共同签约,所有成员就整个项目的质量、工期、价款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该责任不因内部协议约定而免除,不得对抗发包人。

连带责任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产生。在联合体场景下,对发包人的连带责任属法律直接规定;对其他相对人(如下游分包人、供应商),原则上适用合同相对性,除非联合体协议或对外行为另行约定连带,或构成表见代理、共同侵权等法定连带情形。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成员内部按各自责任与约定份额分担;承担超过应分份额的成员,有权按内部约定与过错程度向其他成员追偿。

联合体成员缺乏相应资质、以借用资质名义订约、违法分包或再分包,可能引发合同效力与连带赔偿等后果。司法解释对借用资质造成损害的出借与借用方连带赔偿有明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联合体在投标阶段的违法行为(如串通投标、虚假资料)会引发行政处罚、资格后果,由监管机关分别对成员主体追责;该等行政责任原则上各自承担,但不影响中标后对发包人的合同连带责任。

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有效并受保护。即便出现程序性瑕疵或中标无效导致合同无效,已完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价款可参照合同约定或公平原则结算,但应严格对应项目实际完成工程量、验收、结算依据。

四、非紧密型联合体不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联合体

如果发包人直接指定设计单位、设计单位直接对发包人负责且设计费单独支付,这种松散合作不符合"联合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基本特征,不能认定为EPC联合体,各方之间仅按普通合同确定权利义务。

五、EPC联合体实务建议

1. 明确联合体协议的“实质性条款”,固化内部边界与追偿机制

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牵头单位权限边界、各成员工作界面与成果交付标准、内部结算口径、对外代表授权、对发包人连带责任后的内部分担与追偿、退出与违约处理、证据与资料归集、争议解决与管辖条款。

2. 严格资质与合规管理,防范效力与连带赔偿风险

投标与履约阶段核验各成员资质、许可与人员到岗,禁止借用资质、违法分包或再分包;涉及第三人完成部分工作的,取得发包人同意并落实对成果的连带质量责任与资质合规。

3. 对外签约与付款路径设计,兼顾相对性与风险控制

联合体成员与发包人共同签约并载明对外连带责任;对下游合同由各自职责范围内成员独立签约并付款,避免联合体整体对外扩大连带;必要时设立监管账户或业主分别向成员支付,减少内部资金占用与分配纠纷。

4. 投标阶段合规风控与证据留存

建立防串标、反舞弊合规制度,投标资料真实性内部复核;关键节点保留联合体授权、往来函件、评标沟通纪要等证据,以应对潜在行政监管与民事争议。

5. 结算与索赔的证据体系建设

强化工程量确认、验收、监理通知、会议纪要、第三方审计、付款凭证等资料闭环;无效或瑕疵合同时,围绕“已完工程量+质量合格+公平结算”路径主张权利,降低价款风险。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上一篇:EPC工程总承包变更和签证的法律规定及实务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一篇了,没有更多文章。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李辉
李辉律师 入驻13 近期帮助过:604 积分:2971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李辉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李辉律师电话(13911079342)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911079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