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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工程总承包变更和签证的法律规定及实务

2026-02-04
2026年02月04日 | 发布者:李辉 | 点击:2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目前国内广泛采用的工程总承包(EPC)模式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有诸多不同之处,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相比于传统的承包模式,具有以下优点:业主把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等整个工程的工作托付给工程总承包商,由承包商负责组织实施

目前国内广泛采用的工程总承包(EPC)模式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有诸多不同之处,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相比于传统的承包模式,具有以下优点:业主把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等整个工程的工作托付给工程总承包商,由承包商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得到极大的解放,总承包商能运用其公司工程管理经验为业主和自身创造更多的效益,优化设计和施工,缩短工期,提高建设效率。对于业主来说,由于采用的是总价合同,费用包死,除特殊情况外,业主基本上不用再支付及追加项目费用,项目要求的价格和工期具有更大保证。PC工程总承包模式就是由原来的“按图施工”改为现在“按约施工”,工程变更与签证也与施工总承包也存在本质区别,所以,发承包双方不可不认真对待。在施工过程中,如果还以传统老观念处理工程变更与签证,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一、EPC工程变更与签证的法律基础与效力认定

EPC工程变更以“约定优先+程序合规+证据固定”为核心,当事人对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发包人享有变更权,但不得背离招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等),超越权利边界的调整需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生效。对工程量发生争议时,以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为确认依据;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无法提供签证文件的,可依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工程量。

二、费用调整的适用规则

工程变更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二是工期变更。鉴于工程合同不可能对整个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情况作出完整的预见和约定,当在施工中发生与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材料变更、预算项目或工程量不相符时,需要调整工程造价、进行工期顺延、经济索赔等,从而产生了工程签证。它是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工程结算的凭据。

在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变更内容是否在EPC合同范围内是价款是否可调整的首要分界,程序性文件是结算的直接载体。工程变更与签证的核心在于:以合同约定(包含发包人要求)为边界,变更须履行书面指示/批准程序并形成可结算的书面证据;固定总价下合同范围内通常不调价,合同范围外或依法定/约定情形可据变更与签证调整价款;发生争议时,以施工过程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为主要确认依据,无法取得签证但能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的,可由其他证据确认工程量。

三、责任划分及风险分担

双方要在EPC合同中确定责任的划分及不可预见的风险承担责任,双方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自行承担;不可预见的风险等,另行协商解决。EPC工程变更与签证的费用调整的基本思路就是:合同约定范围内,谁的责任谁承担;均无责任,另计或协商解决。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17的规定,合同双方责任如下:

1.1 业主的责任(1)有明确清晰的项目定义。业主需要在发包人要求中提出明确而具体项目功能要求及其对项目所预期的结果,包括功能要求、质量要求、技术要求、安全要求、工程试运行及性能要求、工期要求等。(2)对提供的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包括项目周边及地下管线等情况、设计标准及试运行及性能的标准、提高给承包商的相关数据等。(3)提供场地及周边条件。协助承包商办理相关手续及证照等。(4)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1.2  EPC总承包单位的责任:(1)确认业主提供的资料的正确性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疑问来,则视为业主提供的资料没有问题。(2)按业主提出的发包人要求进行设计的责任。要求设计成果能完全满足业主提出的要求,并应该符合各项规范规程的要求,按图施工完成后竣工交付给业主的工程能达到业主的预期。(3)完成工程的施工,提供合同规定的设备,确保工程通过验收,并按工期要求提供给业主符合预期的工程项目。并应给业主提供相应的操作和维修培训及相关的说明文件。(4)对相关缺陷进行修补并承担应由总承包单位承担的费用。

四、主流裁判观点

1、EPC工程变更的法律依据以合同变更的一般规则与建设工程特别规定为基础,核心遵循“以合同约定为先、按风险划分处理、程序合规生效”的原则;在固定总价下,除合同约定可调情形及发包人要求变更、不可预见困难等约定风险外,价款一般不调整;变更责任在发包人要求(含超出原要求的功能、标准、范围)或依法需审批的设计变更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优化/深化而未改变发包人要求的调整原则上由承包人自担;争议按变更程序与结算证据、补充协议与最终结算书等确定,未明示变更内容推定未变更。

2、在EPC条件下,通常固定总价且调价条件受限,属于总包风险范围(含完善/优化设计)的变更超出原报价部分由总包自付;属于发包人风险范围的,清单与总价均调整并报批执行。

3、经发包人授权代表、监理或指定主体有效签认的工程变更签证,作为结算依据应予支付;对无效或缺乏对方确认的签证,法院通常不支持价款追加。签证的有效性核心在于发包人的确认与授权,缺失确认时难获支持。

4、对地表以下、合理难以预见的困难,若合同/规范将其列为发包人承担或按公平分担的范围,承包人及时报告、经确认与必要程序后,因之引起的工程量增加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可获得费用与工期补偿;实践中法院据合同条款将地基承载力不足等认定为不可预见困难,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不可更改/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错误,导致费用或工期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合理利润;若合同将核实义务转移给承包人且其已接受,则相关风险可能转由承包人承担,通常不调整。

6、方案或初步设计后发包的项目,如发包人改变既定方案/初步设计,属于发包人风险引起的变更,价款与工期原则上应调整。

7、承包人为实现自身优化、便利施工、或因其可控设计遗漏进行的完善,原则上不调价不顺延工期;承包人应承担由其责任引起的不合格或返工风险。

五、实务建议

1. 变更与签证的程序控制与证据固化:在发包人变更权行使时,坚持书面变更指令/批准,严格按照项目的变更审批程序(会商、主管部门、财政/发改同意、政府批准等)执行;承包人应同步形成业务联系单、设计变更单、监理签认等完整证据链,确保结算依据完备。

2. 固定总价下的结算边界与补充协议路径:固定总价合同内不调价,合同外新增工作必须先行取得双方协商一致的变更签证单或补充协议;对存在争议的签证,未获发包方认可的不得计入工程价款,避免先施工后补签导致结算风险。

3. 无签证情形的证据替代与争议应对:若现场紧急或客观原因未能即时签证,承包人应及时保留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影像记录、工程量测算、监理日志等证据,以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与工程量实际发生,必要时据此请求法院按其他证据确认工程量。

4. 授权体系与签认主体的合规管控:明确发包人授权代表、监理及项目管理机构的签认权限与印章管理,签证文件确保由具备权限主体签署;对超越权限的签署,及时取得发包人追认或补充确认,降低签证效力被否的风险

5. 合同文本中对变更、措施费与工期的明晰约定:就变更导致的价款调整、措施费变化与工期顺延的触发条件、计算方法、时限与程序在合同中明确;固定总价下对合同外工作设置清晰的计价与审批路径,减少结算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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