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承包模式下,实际施工人与EPC总承包方、分包商之间,多为转包、分包或挂靠等关系,实际施工人通常不是发包人的直接合同相对方。其主张权利时,需严格区分合同链条,优先向直接合同相对方主张,向发包人主张时受限于发包人尚欠工程款的范围。EPC项目中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路径,需首先认定其为司法解释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即在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履行施工义务的主体。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法院会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并在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多层转包、内部承包、挂靠等特殊情形下,实际施工人通常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履行施工义务,若证据不足则主张难以获得支持。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可通过代位权路径向发包人主张。EPC总承包人无施工资质而转包施工业务的,相关合同无效,但实际施工人仍可依据无效合同相关规定主张工程款。
一、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标准。
在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下,若总承包人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无资质借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实际从事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即为“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需实际履行施工义务,包括组织施工、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资等。法院会综合考察是否实际参与施工、是否有工程管理权、是否直接收取工程款等因素。实际施工人需提供能够证明其实际履行施工义务的证据,如施工合同、材料采购、工资支付、工程结算等,证据不足或不能证明实际施工事实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仅为内部承包人、项目管理人、施工班组或农民工等,或仅为挂靠、借用资质情形,通常不被认定为司法解释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EPC总承包人如无施工资质,未经建设单位允许,将主体施工业务转包给有资质的第三人,属于变相转包,违反法律规定,相关合同无效。EPC总承包合同因无资质、未招标、违法分包等原因被认定为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实际履行施工义务,仍可依据无效合同相关规定主张工程款,但需满足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标准。
二、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合同相对方的权利主张
实际施工人可直接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可依据与其存在合同关系的主体主张工程款。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无资质、违法分包等原因无效,只要工程经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工程价款补偿。
三、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条件与限制
实际施工人可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若向发包人主张,法院会查明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并在该范围内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若发包人已支付全部工程款,则实际施工人应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法院应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是,多层转包和多次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依据上述规定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例支持EPC总承包方在特定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但主流观点严格限制突破合同相对性。多层转包、内部承包、挂靠、借用资质等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通常不能直接依据司法解释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EPC总承包企业可将部分非主体设计或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合法分包的分包人不属于“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四、 代位权诉讼的适用
实际施工人可在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到期债权时,依据民法典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予支持。代位权可穿透一层法律关系,实际施工人可通过该途径实现对上游工程款的追索,成为多层转包、分包链条中重要的权利救济方式。
五、实务提示与建议
1. 明确诉讼主体与路径选择
实际施工人应优先依据与合同相对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合同主张权利,确保证据链条完整。如需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须严格审查是否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避免因多层转包、违法分包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
2. 善用代位权救济
在合同相对方怠于主张权利时,实际施工人可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3. 证据准备与风险防控
实际施工人应保存完整的施工合同、结算单、验收报告、付款凭证等证据,确保诉讼时能够证明实际施工事实及工程款项数额。EPC项目中多层转包、违法分包风险高,实际施工人应在承接工程前核查上游主体资质及合同效力,降低后续权利主张难度。
4. 关注最新司法动向与地方性特别规定
不同地区对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支持尺度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关注所在地高院相关解答及最新判例,及时调整诉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