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涉及多种税收,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不同税种有各自的计税依据、税率和申报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需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将相关税金纳入项目投资和成本核算。税金计入工程造价,但不作为计征其他税费的基数。工程价款是否含税、税金由谁承担,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如无明确约定,工程价款一般视为含税价,承包人应依法纳税并向发包人开具发票。税收承担的合同约定仅在合同相对方之间有效,不得对抗税务机关对纳税主体的认定。
一、增值税
建筑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税率缴纳增值税。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在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实行分包和转包的,由总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缴纳。一般纳税人以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部分建筑服务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均应计入销售额,相关价外费用的范围有明确规定。设工程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主要为9%( 2017年为11%,后调整为10%,再降至9%),具体适用税率需结合纳税人类型及计税方法确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9%的税率,部分地方对工程计价依据中的增值税税率也有相应调整。水利工程等部分工程计价依据中,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的税金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适用3%的征收率。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为甲供工程或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
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二、企业所得税
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经营所得需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一般企业企业所得税率25%(包含建筑工程企业),优惠税率(如高新技术企业15%),如企业为非居民企业,取得特定所得适用20%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
如企业采用分包、挂靠、劳务用工等方式,相关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建筑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代扣代缴,税率根据员工的不同类型有所不同。
四、城建税
按照增值税税额,税率根据企业所在地不同,税率为7%(市区)、5%(县城/镇)、1%(其他)
五、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指根据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按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附加费用。具体来说,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增值税税额,征收比率为3%。此外,还有地方教育费附加,其征收比率为2%。这两项附加费的总和构成了企业的教育附加税费,用于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六、印花税
涉及建筑合同的印花税率为0.03%。建设工程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合同载明的承包金额(不含增值税)。若合同未明确区分不含税金额与增值税,则以合同总金额(含税)为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