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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EPC)固定总价合同纠纷裁判观点

2024-09-10
2024年09月10日 | 发布者:李辉 | 点击:622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工程总承包模式最初源于西方的工业或民用建筑中,通过固定的投资额和工程进度要求营造满足其功能需求的建筑产品。国际上EPC模式下,合同一般采用固定总价的形式。国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总

工程总承包模式最初源于西方的工业或民用建筑中,通过固定的投资额和工程进度要求营造满足其功能需求的建筑产品。国际上EPC模式下,合同一般采用固定总价的形式。国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所以,固定总价是工程总承包项目最主要的计价方式。笔者通过梳理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的相关案例,总结相关的裁判观点以供相关人士参考。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基本原则

EPC合同通常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意味着合同价款在合同签订时已经确定,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固定总价合同的核心在于总承包方对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全过程负责,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造价和进度等承担全部责任。

相关案例一:(2023)甘民终382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一审判决是否突破EPC合同约定的问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合同为EPC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经审查认为,EPC合同是由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总承包,并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

相关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481号民事判决书,案涉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将本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及开车任务,委托总承包商进行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对合同价款进行了调整,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参照合同约定的暂定总价认定工程价款正确。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例外情况

部分EPC合同采用固定总价,且施工图设计(有些合同包含初步设计)均由总承包人负责完成,采取限额设计。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若出现发包人要求的变更,或是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工程量,且该超出部分得到发包人的指示或确认,则可以突破固定总价,如合同外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且这些变更得到发包人的确认,则应据实结算。

相关案例:案例一,(2023)甘民终382号民事判决书:无论是EPC合同还是固定总价的约定,均不排除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量,须另行计算工程款的情形。案涉合同实施中出现的污染土壤深度增加,污染物成分复杂、解毒方法效果不佳等问题,超出了实施方案和可研报告的范围,是合同各方均认可的事实,2020年5月27日由甘某、项目联合体和监理公司三方形成的《甘某老渣场含铬污染场地修复项目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达成以下重要共识:项目是EPC合同,尚有部分场地未开挖,经三方初步确认存在土方增量问题,增量无资金支持,因此,申请超出一期合同范围之内的土壤处置资金,因此承包人开挖污染土壤土方量的增加,不能归责于商业风险。

相关案例二:(2024)浙0921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一般情况下,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固定总价计价的,除双方约定的风险或调价因素外,固定总价不予调整。也就是说,采用固定总价的EPC总承包合同原则上不得突破总价据实结算。但是,若争议的工程量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发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有相应的指示或确认的,则可突破EPC合同固定总价对超出部分据实结算。

三、工程变更的确认

合同变更需要双方达成一致,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一方单方面提出变更而未得到对方确认,则不能作为变更依据;发包人对于发包人要求的变更及合同外增加工程量必须要有明确指示及相应书面确认文件,才能作为变更依据。对于未经双方确认的变更项目是否构成工程变更以及变更调价,关键看是否对发包人要求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如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总承包方有权提出索赔;总承包方仅以施工图纸对初步设计图纸做了修改为由要求索赔,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初设图到施工图变更部分增加的工程价款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参见(2019)最高法民终1356号案件)。

相关案例一:(2020)最高法民终481号民事判决书: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内容为初步方案设计范围所包含的工作范围,案涉工程设计由总承包单位设计,设计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对初步设计方案性的变更甲乙双方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案涉合同是EPC合同,设计是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不存在超出初步方案设计范围的内容。关于工程量,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款暂定价,同时约定了对于价款调整的情况及变更价款的确定,总承包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出现了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情况,总承包单位以设计变更和实际工程量发生变更为由要求据实结算的理由不能成立。

相关案例二:(2020)鲁0811民初133号民事裁定书,涉案工程的承包方式:EPC承包固定总价,涉案工程无论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式均为固定价格。本院认为,涉案合同为固定价格的合同,对于原告庭审中主张的工程增项,工程成本增加等所产生的相应费用,亦应由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客观地进行确认。

四、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工程款的结算应以合同约定的总价为基础,结合双方确认的变更、洽商文件确定结算总价。如果双方就计价方式另行达成变更协议,则应按后签订的有效协议结算。

      相关案例一:(2018)晋0106民初4052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及被告出具的《承诺函》,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应按实际发生的支出结算工程款,而被告辩称应按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进行结算。本院认为,《EPC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固定总价;《补充协议书》约定工程造价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并支付,原告按工程造价的8%计收项目管理费、技术服务费。因《补充协议书》签订在后,系对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且施工中原告均是向被告指定或确认的单位进行设备采购及安排施工,故被告应按照《承诺函》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按被告实际支出支付工程款及项目管理费、技术服务费,故本院对原告诉求予以支持。

相关案例二:(2022)闽04民终1593号事民判决书,本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及预算后审,中标价仅作为合同暂定价,每期施工审查合格后编制预算造价,并经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再根据中标人在投标时所填报下浮率K进行下浮,即每期建安工程费另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协议为固定总价合同,即除了项目业主对施工做出变更、调整以及合同约定调整的因素外,经双方确定的合同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保持不变。

五、固定总价合同解除

在签订了总价合同后,总承包方开始项目相关工作,通常是在完成施工图预算后,发现固定总价和施工图预算存在巨大差异,因为协商不成,发包人或总承包人(通常是总承包人)会提出解除合同,此时应该如何确认已完工程造价是核心问题,因为此种情形下,双方争议较大,一般只能通过造价鉴定来解决,而造价鉴定则会因为不同违约方而采取不同的计价原则。

相关案例:(2019)浙民终220号,对于总价合同解除的鉴定方法,《建设工程鉴定造价规范》(GB/T51262-2017)第5.10.7条规定:“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2.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出未完工程价款,再用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减去未完工程价款计算;3.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请求按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已完工程价款,鉴定人可采用这一方式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如前所述,本案系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主张按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已完工程价款,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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