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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价合同模式

2024年10月08日 | 发布者:李辉 | 点击:167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EPC合同通常采用总价合同形式,但是总价合同又可细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发生争议时首先需要综合全部合同文件来识别是哪一种总价合同,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下一步的谈判和结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

EPC合同通常采用总价合同形式,但是总价合同又可细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发生争议时首先需要综合全部合同文件来识别是哪一种总价合同,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下一步的谈判和结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包干且不作任何调整;可调总价合同则相对固定总价,约定可调整因素。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CCEAS001-2022)规定: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应采用总价合同,除工程变更外,工程量不予调整。总价合同中也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将发承包时无法把握施工条件变化的某些项目单独列项,按照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和单价进行结算支付。发承包双方可根据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调整的内容,形成可调总价合同,据此进行调整,否则视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不予调整。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人对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计价,除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按照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支付的单价项目外,不得以项目的施工图为基础对合同价款进行重新计量或调整。尤其是在预备费或风险费用的使用上两者有重大区别:1 工程总承包为可调总价合同,已签约合同价中的预备费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后,预备费如有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2 工程总承包为固定总价合同,预备费可作为风险包干费用,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预备费归承包人所有。

《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14.1.1条规定:“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他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此处另有约定的专用条款指的是在合同中另行约定的某一部分工程据实结算的条款,是可调总价合同,如果没有约定的就是固定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下发承包双方都存在风险,风险大小取决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合理性与准确性、设计变更的可能性、不可预见因素是否会出现等。即使约定了可调整因素,竣工结算价从理论上可以简化为“中标固定总价”与“变更增减调整费用”之和,但在实践中,诸多项目由于发包时内容标准不明确、调整因素约定不清晰等,结算时双方对固定的范围、可调整的范围依然存在诸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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