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全过程索赔观念
要树立从签约、履约到争议处理,从合同价到结算价,全过程有理有节的主张权利,有损失就要有补偿,全过程索赔,不仅可以提高结算水平、还可以有效避免被拖欠。索赔和签证是否全面、无遗漏,也是项目管理水平最直接的体现。“勤索赔、勤签证”,中标靠低价,赢利靠索赔,施工企业要想最终赢利必须作到索赔及时提出,分散处理,切勿累积而增加索赔难度,越累积数额越大,索赔难度越大。同时,要做好基础文件档案管理,索赔能否成功,关键在依据是否可靠和充分。
二、索赔要求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
3.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三、可以经济索赔的情形
可以经济索赔的情形有三种:甲方原因、工程变更、甲方风险。另有加速施工、合同解除等。
(一)甲方原因,指发包人违约或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常见的甲方原因有:
1、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条件;
2、发包人拖延提供图纸;
3、发包人未按约提供甲供材料;
4、发包人拖延支付进度款;
5、发包人图纸资料数据错误。
(二)甲方风险。指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费用的风险。常见的有:
1、不利地下条件;
2、指定分包拖延;
3、政策性停工。
(三)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指发包人为了完成工程,依据合同约定对工程及期实施方式所作的改变。范围仅限于为顺利实施工程而对工程的外观、标准、功能及其实施方式所作的必须修改。工程变更可分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新增附加工作、删除工作等四类。工程变更分为建议、发变更指令、变更报价、实施变更等阶段。工程变更估价适用估价三原则,据实估价。但是要注意在工程变更导致工期拖延以及成本、费用增加的情况下才可以索赔,不是所有变更都会导致索赔。
(四)加速施工。
严格来讲,加速施工是合同变更。在未达成一致时,承包人可拒绝执行。当发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将加速措施及方案报发包人并得到书面认可,进而索赔赶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