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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起算点

2023年02月21日 | 发布者:李辉 | 点击:31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立法对承包人应当获取的工程价款的优先保护,属于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符合一定的条件:要是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工程质量要合格;确定工程不存在不宜折价、拍卖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立法对承包人应当获取的工程价款的优先保护,属于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符合一定的条件:要是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工程质量要合格;确定工程不存在不宜折价、拍卖的的情形;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成立并具备行使要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已经成立。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总承包人已经实际履行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第二,优先权人应当实际完成建设工程,且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第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指向的建筑物范围特定、明确,第四,完成最终结算,确定了最终的工程价款数额。承包人如果享有优先权,必须在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6个月内主张。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优先受偿权批复》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由于建设工程结算周期长、结算流程复杂,工程竣工后6 个月内往往难以完成结算,也就导致了承包人结算尚未完成、工程价款的数额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就已经超过了优先受偿权的6个月行使期限,这就容易导致《民法典》规定的保护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的立法目的无法实现。基于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 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对“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的理解,合同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从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的付款期限届满时开始起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区分以下情况:第一,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以建设工程交付之日作为应付款之日:第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但承包人已经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应当认定此时为应付款时间:第三,建设工程价款未结算,建设工程也未交付,此时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件尚未成就,当事人通过诉讼或仲裁确定工程价款的,以当事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之日作为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的时间。

如建设工程由于发包人原因未竣工而解除,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从何时起算?在发包人一方原因导致合同工程未竣工的情形下,工程价款往往无法结算,承包方此时难以行使优先受偿权。那么工程未竣工之前合同解除的,但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解除后的工程价款的支付另行达成合意,则应当以该协议确定的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作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如当事人就工程款未达成协议,并经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工程款数额的,则以当事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之日作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此时如仍以合同约定竣工之日作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相当于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过错导致的不利后果,明显有违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本意,承包人的权益就不能得到优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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