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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0年07月22日 | 发布者:李辉 | 点击:24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X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京0108刑初230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X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京0108刑初230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陈X,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1996年以来,被告人陈X在本市海淀区三虎桥南路12号院6号楼2单XX等地,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5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气枪弹2427发、5.6mm运动枪弹200发及12#猎枪弹66发(已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

2016年4月25日,公安机关接到他人举报后,将被告人陈X抓获归案,并当场从其车内起获并扣押上述枪支、弹药。被告人陈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作案过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X的供述,证人康X、车X的证言,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枪支弹药鉴定书,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

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X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陈X系初犯,其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涉案枪支、弹药已被公安机关起获扣押,未进一步流入社会,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陈X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诉人陈X提出的上诉理由是:他给警察同学车X打电话询问上交枪支的事宜,应属自首,原判量刑重。

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陈X接到前妻送来的枪支后立即与相识的警务人员车X联系询问缴纳枪支的地点和手续;车X证实陈X具有主动缴纳枪支的意愿和行动,陈X有主动申报缴纳和自首的准备,属于确已准备去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捕获,应视为自动投案,陈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系自首,建议对陈X免于或减轻处罚。辩护人申请向车X调取证据,申请二审开庭审理,证人车X出庭。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上诉人陈X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事实、证据及到案情况的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6年4月24日晚,上诉人陈X向公安人员车X讲明其持有枪支、弹药的情况,并询问上交途径,车X让陈X等待答复。次日0时许,公安人员接他人举报后将上诉人陈X查获归案。

对于上诉人陈X所提他给警察同学车X打电话询问上交枪支的事宜,应属自首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提出陈X有主动申报缴纳和自首的准备,应视为自动投案;陈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车X的证言证实,陈X明确表示要将其收藏的枪支、弹药上交,车X也在为陈X联系询问上交枪支的程序,并让陈X等待回复,表明陈X准备将其非法持枪的行为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陈X应属准备去投案,而被公安机关捕获,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且陈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陈X所提此上诉理由和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向车X调取证据,申请二审开庭审理,证人车X出庭的申请,经查: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已依法向车X调取证言,且车X的证言经一审法院开庭质证,并予以确认,证人车X证实的内容清楚、明确,故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X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陈X确已准备去投案,被公安机关捕获,可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涉案枪支、弹药已被公安机关起获扣押,未流入社会,故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原审人民法院根据陈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有误,量刑偏重,本院予以改判。对于上诉人陈X所提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建议对陈X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对陈X免于处罚的辩护意见,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刑初2307号刑事判决主文,即被告人陈X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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