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XX公司、中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10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108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140元、北京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79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