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北京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2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田璐担任审判长,法官高X、法官王XX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XX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北京XX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XX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内容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九十二元,由北京XX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八十四元,由北京XX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