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宏亮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1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原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X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7)晋0411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二、对被告人陈X的违法所得18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李X。判后,原审被告人陈X提出上诉,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XX公司从2008年起一直处于施工建设阶段,完成了部分厂房及基础工程,存在一定资产。上诉人对土地证注销一事不知情,李X是在知道壶关铁厂向XX公司出借3000万元的情况下,才与上诉人公司签订合同。因融资未到位,导致被害人李X不能按时开工。上诉人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且收取被害人的款项全部用于公司,本案属民事纠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