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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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宏亮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1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原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X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7)晋0411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二、对被告人陈X的违法所得18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李X。判后,原审被告人陈X提出上诉,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XX公司从2008年起一直处于施工建设阶段,完成了部分厂房及基础工程,存在一定资产。上诉人对土地证注销一事不知情,李X是在知道壶关铁厂向XX公司出借3000万元的情况下,才与上诉人公司签订合同。因融资未到位,导致被害人李X不能按时开工。上诉人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且收取被害人的款项全部用于公司,本案属民事纠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上诉人陈X辩称自己并没有安排闫XX带领被害人到银行虚假验资,没有安排曲英群等人下达进场通知书及延期进场事宜,应进一步查明该事实,查实上诉人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证据。第二、进一步查找证人徐X,查明其介绍被害人涉案项目及涉案公司资金使用等事实。第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提供新证据及原一审未提交的证据原件,证明其公司资产及其使用、在建项目情况等,应进一步查明该事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晋0411刑初14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王宏亮律师,男,中共党员,长治市优秀律师,现为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支部书记,长治市律师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长治
  • 执业单位: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0420********2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离婚、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