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永荣|时间:2020年08月13日|1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秦皇岛XX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XX0302民初11352号 原告:A,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满族,现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公民身份证号:××× 被告:秦皇岛XX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XXXXXXXXL 负责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秦皇岛XX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A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审判员A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