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永荣|时间:2020年08月12日|1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XX民终22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A,女,199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秦皇岛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Q,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秦皇岛XX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XX03民初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于2018年3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A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7510元,减半收取计3755元,由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崔 普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