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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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死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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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取保候审、缓刑)案例

发布者:郭海洋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2868人看过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取保、缓刑

 

案例1:20165月始被告人邱某伙同张某陈某等人(均已判决),由陈某利用其在XX公司任职的便利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邱某再由被告人邱某转卖给其所在公司后分利期间被告人邱某等人获利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被告人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宝山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结伙他人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判决被告人邱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2:20171013、114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分别以人民币1500、70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名为数据1.xlsx”、“1.xlsx”、“123.xlsx”、“新建MicrosoftOfficeExcel工作表.xlsx”Excel电子文件上述4个文件包含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经鉴定上述文件内的数据记录经去重共计9000余条
  2018314被告人胡某某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存有上述公民信息的犯罪工具手机1部等物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
  杨浦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胡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胡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最后法院判决
  被告人胡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师点评两则案例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无论是情节相对较轻案例2),还是情节相对比较严重案例1),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说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争取缓刑的空间还是比较大的不要轻易放弃多和办案机关沟通缓刑取保的希望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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