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取保、缓刑)
案例1:2016年5月始,被告人邱某伙同张某、陈某等人(均已判决),由陈某利用其在XX公司任职的便利,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邱某,再由被告人邱某转卖给其所在公司后分利。期间,被告人邱某等人获利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被告人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宝山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结伙他人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判决:被告人邱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2:2017年10月13日、11月4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分别以人民币1500元、70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名为“数据1.xlsx”、“1.xlsx”、“123.xlsx”、“新建MicrosoftOfficeExcel工作表.xlsx”的Excel电子文件,上述4个文件包含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经鉴定,上述文件内的数据记录经去重共计9000余条。
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存有上述公民信息的犯罪工具手机1部等物。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杨浦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胡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胡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最后法院判决:
被告人胡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师点评:两则案例,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无论是情节相对较轻(案例2),还是情节相对比较严重(案例1),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说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争取缓刑的空间还是比较大的,不要轻易放弃,多和办案机关沟通,缓刑、取保的希望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