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刑事律师,经常接到当事人家属咨询,问当事人能否取保候审。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要明确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从上面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是轻罪,或者是重罪(有期徒刑以上)但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或者羁押期限即将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是可以取保候审的,好像很容易。
但在实践中,即使符合上述条件,取保候审也不是容易的,因为法律规定仅仅是“可以”不是“应当”,既然是“可以”,那另一面就是不可以取保。究竟什么情况下可以,什么情况下不可以,法律没有规定。现实中,公安为了办案方便,即使应该取保,也有可能不同意取保。另外,究竟什么是”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往往存在争议。
目前我国轻罪羁押率过高,这不符合刑事司法精神和理念,有的平时表现非常良好,仅仅因为一时冲动轻微涉案,也要进行羁押,不予取保。难道这样的社会效果就一定好吗?
由此看见,依据目前司法现状,尤其是公安阶段,取保成功,绝不是简单的事,这需要律师的经验和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