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取保候审、缓刑)案例
案例1:2015年11月19日早上,被告人李某某于奉贤区青村镇钱桥新张村南张268号其同学王某暂住处,趁王某熟睡之机,窃得王某放置于电脑桌抽屉里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4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亦能自愿认罪,亦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律师点评:只要的盗窃的数额不是很大,没有前科,并积极退赔,取得谅解,一般来说,判处缓刑的概率还是很大的。
案例2: 王某某在“春锦”轮担任水手期间,于2016年11月19日5时30分许,至“春锦”轮大副李某某的卧室,窃得其放于卧室衣柜的电脑包1只(内有美金6,405元、人民币6,006元、港币670元、卢布100元、乌拉圭币10元、价值人民币2,500元的浪琴牌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300元的Seagate牌移动硬盘1只)以及放于床头的价值人民币850元的卡西欧牌手表1块,后将上述财物藏匿于“春锦”轮船员更衣室空调机箱平台上。案发后,根据汇率折算及价格鉴定,上述被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4,000余元。被告人王某某于案发当日主动至上海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缴获的上述全部赃款、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本院审理期间又主动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师点评;在上海,盗窃5万元以上已经属于“数额巨大”,根据法律规定,应在三年以上量刑,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判处缓刑的。但本案中王某某竟然可判处缓刑并且只判了二年,关键是他具有“自首”情节。这个“自首”对本案很重要(自首是可以减轻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