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取保候审、缓刑)案例
案例:被告人江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5年初租借本市大叶公路XXX号厂区内仓库存放假冒卷烟用于销售。2015年10月10日18时35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驾驶牌号为浙J8XXXX的轿车至上述仓库内转运部分假烟准备销售,在途经本市大叶公路A4高速入口时被公安人员截获。公安人员在轿车内查获“中华”、“玉溪”等品牌卷烟共计350条。其后,公安人员又在假烟存放处查获“中华”、“玉溪”等品牌卷烟共计450条。经鉴定,上述卷烟共计800条,均系假冒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29.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储存、运输、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被告人江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应比照犯罪既遂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坦白交代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又系初犯,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可能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江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点评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一般来说,被查获时,都存在未遂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所以,看上去认定的价值巨大,但因为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所以大多情况下也是可以判处缓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