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日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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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西那坡县法律援助中心

  • 擅长领域:侵权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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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故意杀人案

发布者:冉日飞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1084人看过

案件描述

王某故意杀人案

受援人:王某,男,贵州省人,住望莫县昂武乡八一村一组。

援助单位:广西那坡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那坡县法律援助中心冉日飞律师。

案情简介:

2009年4月24日,那坡县人民法院向那坡县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指定辩护人通知书,要求指派律师为该院审理的王某故意杀人案的被告人王某进行辩护。那坡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指派冉日飞律师为其辩护,依法参加诉讼活动,履行法律援助职责。

那坡县人民检察院在公诉书中指控:2009年3月19日,被告人王某在那坡县车站附近看见一小学生阮某路过,被告人就抱起阮某丢下河去,接着,被告人又自己跳下河去,用手将阮某的头部按到水中。后被人发现将阮某救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承办过程:

援助律师在接案后认真查阅本案的案件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认真核对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在庭审前,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可能患有精神病,提出了精神病鉴定的申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庭审中,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就具体量刑情节提出了辩护意见:一、本案被告人有精神病,属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二、本案被告人有以下几点酌定的从轻情节:1、本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2、被告人从归案后一直到法庭调查,其所有的供述都是一致的,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是初犯。综上两点,请求人民法院减轻处罚。

审理结果:

庭审后,人民法院经过合议,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

案件点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人民法院只对被告人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是考虑到《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即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其家人有监护能力;人民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缓刑是符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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