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日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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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西那坡县法律援助中心

  • 擅长领域:侵权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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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岑东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冉日飞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医疗纠纷 |904人看过

案件描述

幼儿小东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 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受援人:岑某、黄某,系小东之父母

援助单位:那坡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冉日飞,那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案情简介:

2006年4月23日,岑某、黄某带上不满4个月的儿子小东到那坡县百合乡卫生院设立的清华卫生站就诊,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医治,病人忽然出现昏迷、抽搐、呼吸骤停等不良反应,亲戚朋友们发现医护人员不在场,就到街上四处寻找,约二十多分钟,才找到医生和护士,经过10多分钟的抢救无效,病人离开了人世。

死者亲属认为属于医疗事故,向那坡县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申请,那坡县卫生局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

承办过程:

2006年9月15日,岑某、黄某向那坡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提供法律援助。中心接受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援条件,决定立案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本中心律师冉日飞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受委托后,经过查阅本案有关材料,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多次走访了当时在场的目击证人,认为本案那坡县百合乡卫生院在医治死者小东的过程中存在多方面的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双方之间存在两种民事法律关系:一种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一种是侵权关系。承办人经过多方考虑,决定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来提起诉讼。

开庭审理时,旁听人员将整个法庭挤得水泄不通。承办人经过庭前的充分准备,在庭上出示了大量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在救治死者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过错,并针对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了观点明确、理由充分的代理意见。

承办结果:

那坡县人民法院充分采纳了承办人的代理意见,于2006年11月21日作出(2006)那民一初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赔偿二受援人死亡补偿金及丧葬费共计66102.4元。一审判决后,那坡县百合乡卫生院不服,以本案没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能做出判决为由,提起上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该法律援助案件经过承办人近一年的努力,终于划上圆满的句号,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案件点评:

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一是属于医疗过失的案件原告是否有权选择按合同之债来起诉;二是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否是原告起诉医疗纠纷案件的前提条件。

承办人认为,本案属于侵权责任及违约责任的竞合,原告选择按违约之诉来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坡县百合乡卫生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其医疗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据材料,否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卫生院未能提供其医疗行为与患者小东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材料,在死者亲属提出医疗事故鉴定时,卫生院也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由有权机构作出鉴定,而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相反,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证实卫生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当中存在疏于救治的行为及过错。因此,卫生院拒不同意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又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的观点是相互矛盾的。一、二审法院均充分采纳了承办人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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