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熊某非法经营上诉案
受援人:熊某,男,四川省宜宾市人,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仁和镇**村。
援助单位:广西那坡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那坡县法律援助中心 冉日飞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30日,家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仁和镇**村的赵某到那坡县法律援助中心哭诉:其丈夫熊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那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她认为很冤,要求提供法律援助,为她丈夫上诉。那坡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后,指派冉日飞律师为其上诉,依法参加诉讼活动,履行法律援助职责。
那坡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2012年6月28日,被告人熊某明知他人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然在云南省昆明市南疆停车场承运货主张老板(待查)的360担价值428084元人民币的烟叶到广西那坡县平孟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并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但被告人在本案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因而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
承办过程:
援助律师在接案后认真查阅本案的案件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认真核对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一、本案上诉人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二、本案因真正的货主没有被抓获,很多事实难于查清,主要是依据上诉人的有罪供述来作为定罪的依据;依照我国《刑诉法》的“要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对这类案件的量刑更要特别慎重,能轻判的应尽量轻判,能判缓刑的应尽量判缓刑。三、本案上诉人只是为了获得21600元的运费而帮助他人非法经营的,主观恶性小。四、本案上诉人从归案后一直到一审和二审,其供述都是一致的,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四点意见,要求人民法院适用缓刑。
审理结果:
庭审后,人民法院经过合议,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上诉人熊某有期徒刑一年半,缓期两年执行。
案件点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本案上诉人只是司机,依照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认定为从犯(一审法院已认定为从犯)。他在运输过程中被抓获,还未交易,属于犯罪未遂。本案有两个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上诉人从归案后一直到一审和二审,供述都是一致的,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完全符合缓刑条件。二审法院已充分考虑到本案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给予上诉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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