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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于被老虎咬伤的赵女士起诉北京市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以其母救助自己的行为系见义勇为为由,要求园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150余万元,“老虎伤人事件”再次引发舆论关注。在起诉书中,赵女士认为在园方未有效救助的情况下,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母亲下车施救致死,性质应属“见义勇为”,园方应全部承担母亲的死亡赔偿。
一般观点认为,“见义勇为”主要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帮助与救助,其最核心的精神价值是超越了自我利益需求而实践利他的行为,哪怕这种行为暗含危险。为鼓励此种无私行为,国家和社会会提供一定精神上和物质上的褒奖。
对于赵女士的诉求,肯定者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园方已经完全尽到了对游客的安全注意义务,且目前我国现行立法上并未明确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若发生在亲属之间就不能得到补偿”,因此“虎口救女”行为应当构成见义勇为。
但否定者则指出,鉴于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相关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但显然要求家庭成员相互之间承担超出一般程度的扶助和保护义务,因此母亲勇救女儿的行为至多只能算是对上述义务的很好地履行,而并不构成见义勇为。
根据《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见义勇为是指为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抢险救灾的行为”。而《江西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在此认定基础上,示明“见义勇为是在法定义务之外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亲亲相救”能否认定为见义勇为,各地标准其实也存有差异。
那么,父母对成年子女是否有法定救助义务?“亲亲相救”算不算见义勇为?公德与私德应否分开?相关法律是否应细化?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应《新法制报》记着郭俊之邀,就此发表自己的看法。
父母对成年子女是否有法定救助义务?
新法制报;有观点认为,虽然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但不顾生命危险营救成年子女并非法定救助义务;也有专家指出,现行法律显然要求家庭成员相互之间承担超出一般程度的扶助和保护义务,所以父母对成年子女其实有一定程度的法定救助义务。你怎么看?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
救助义务的产生,源于法律规定、职业行为或者先前行为等。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当子女成年后,从法律角度来说,父母便不再对子女负有法定救助义务,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难以维持生计,或尚在校就读,或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当然,前提是父母有能力负担。
就本案来说,虽然母亲对女儿不负法定救助义务,相信绝大多数母亲会选择竭力去救助,这种主动救助意愿根植于双方之间存在的血脉亲情关系,超出了一般程度的扶助和保护义务。
“亲亲相救”算不算见义勇为?
新法制报:有声音认为,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园方已完全尽到对游客的安全注意义务,且有关法律法规未明确“亲亲救助”不能得到补偿的情况下,按照“法无明令禁止则可行”原则,“亲亲相救”符合《条例》属见义勇为,你觉得如何?如果算,园方是否应为此担责?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
我个人认为不宜认定为“见义勇为”。目前,在法律层面,我国尚未对“见义勇为”定义。民政部、教育部等七部委2012年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称“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但是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并无具体细则。
见义勇为被认为是人类最崇高行为,因为见义勇为者超越了自私狭隘心理,承担了本无义务去承担的社会责任。在一般人看来,“见义勇为”主要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就本案而言,母亲对女儿舍命相救,最根本的还是源自内心的亲情和母爱,而非完全与己无关的“义”。换做是陌生人,她很可能不会这样去做。古有“大义灭亲”之说,可见“义”是超乎亲情的,是一种比亲情更为崇高的情感。如果将保护亲人的人身安全也认定为“见义勇为”,则可能冲淡“见义勇为”的主旨。
但是,不构成见义勇为,并不代表园方不用承担责任。如果园方确实存在过错,确实未能尽到较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就应该对该母亲之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就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适当的补偿。”
公德与私德应否分开?
新法制报:一般认为,“亲亲相救”属于私德范畴,而“见义勇为”是针对公德而设立的,两者不能相提并论;但有专家表示,在生命财产权应得到尊重这一点上,并没有“公”、“私”之分。你怎么看?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
私德一般指存在于小群体或个人中间的道德,是为了维护小群体或自我的利益而约定俗成的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行为规范。简言之,私德是指个人品德、修养、作风、习惯以及个人生活中处理爱情、婚姻、家庭问题、邻里关系的道德规范,通常以家庭美德为核心。从这个角度讲,“亲亲相救”属于私德范畴。
而公德一般指存在于社会群体中间的道德,是社会中的人们为了群体利益而约定俗成的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行为规范。社会公德对公共生活的方方面面提出了基本规范和要求,在我国现代社会中,包括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遵守规则等主要内容。其中,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是社会成员在公共生活交往中用以调整相互关系的最一般的行为规范之一。
公德与私德之间,既有区别,也存在联系,应该客观地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既不能一概而论,也不应拆裂开来。在生命财产权应得到尊重这一点上,无论是公德还是私德,都是认可的。
相关法律是否应细化?
新法制报:由于国内现行法规并未对“见义勇为”的内涵及外延给出明确定义,导致各地对见义勇为的认定有差异,近年出现了许多认定难题,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否有必要从法律上细化这一道德层面的评价?如果需要,又应如何定义?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
之所以出现认定难题,关键在于见义勇为在我国目前还只是一个道德上的概念,缺乏明确、统一的全国性的法律规定。不同地区,不同的人,对于“见义勇为”的认识肯定会有所不同,导致各地对见义勇为的认定有差异。
近年来,突发事件不断增多,见义勇为行为也不断涌现,但是很多部位得到认定,导致“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况出现。因此,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发生,鼓励更多见义勇为行为,有必要在法律上细化这一道德层面的评价,推动出台全国统一标准,从立法上确保见义勇为行为的申请、认定及赔偿、补助等程序的有法可依,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好制度。
定义“见义勇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主体:必须是不负有法定职责或义务的公民。
2、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这里的“他人”应该明确范围,比如是否包括家人、亲戚、朋友等可能存在争议的个体。
3、主观方面:必须有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害之目的。
4、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时,“见义勇为”者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
以上四点,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