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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起诉比价公司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法律分析

发布者:李春华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7日|分类:反不正当竞争 |1233人看过

——李春华律师答《新法制报》记者问

随着电子商务在国内的急速扩张,以淘宝、京东、亚马逊等国内外电商集聚了数以亿级的购物群体。而对于相当一部分价格敏感的消费者,提供对不同线上店铺的同款商品进行价格比较、给出近期价格趋势图的比价软件应运而生,颇受欢迎。

但近日淘宝起诉比价插件的新闻也引起了不少讨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将“购物党”网站经营者北京聪明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聪明狗公司)、南京聪明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聪明狗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购物党”网站提供用户下载的比价插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索赔320万元。目前,海淀法受理了此案。

据报道,原告淘宝公司称,“购物党”网站上提供可供下载的网页插件“浏览器自动比价工具”,用户在下载该插件后使用IE等主流浏览器在公司经营的“淘宝网”进行购物时,“购物党”插件会自动嵌入“淘宝网”页面,用户搜索特定商品,点击相应图标后,会显示与特定商品相同的在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链接及促销信息。

淘宝公司认为,二被告擅自在原告经营的网站上直接嵌入其他内容的行为,不但遮挡、覆盖了原告的网页,严重破坏原告的用户良好体验,而且易使相关公众对于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对“淘宝网”的市场形象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被告劫持了原告网站的巨额流量,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和侵犯原告著作权。

但“购物党”对该案件的相关律师函内容显示,购物党方面认为用户下载使用比价功能软件完全是自愿行为,网站未加任何误导和引诱。同时,价格比较信息只是在用户搜索的网站信息外,基于用户的主动要求而提供的单独信息,不涉及改写淘宝页面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比价软件是可以满足用户专项服务需求的技术工具,其存在是合理合法的。但面对淘宝公司的提告,也不禁让人产生了一些怀疑。那么,针对该案件的几个焦点问题,本报也特邀法律人士共同探讨,比价插件在满足消费者选择权方面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就此,新法制报记者淦丹丹邀请李春华律师参与讨论,具体问答如下:

  一、比价插件是否侵犯了淘宝网页的著作权?

新法制报:淘宝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我们的商品详情,和淘宝上的页面,其实就是一个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这个网页是我们设计的,但是像他们这样在我们版权上面,撕开一个口,已经是侵权了。”但“购物党”表示,价格比较信息只是在用户搜索的网站信息外,基于用户的主动要求而提供的单独信息,并不涉及改写淘宝页面的问题。如何看待这一问题,比价插件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李春华律师:淘宝此处所称的侵权应该是指“购物党”侵犯其网页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歪曲是指故意改变网页的本来面目,让其不能正确反映其想要展示的内容;篡改,则是指用作伪的手段对网页进行改动或曲解其意。就本案而言,比价插件并未针对淘宝的网页进行篡改,未妨碍网页所载内容的正确表达,也未因此导致淘宝网站社会评价的降低,相反只是给了用户一个全新的购物体验。所以,本案不宜认定比价软件侵害了淘宝网页作品的完整权。

二、比价插件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法制报:淘宝认为,“购物党”插件自动嵌入“淘宝网”页面,用户搜索特定商品,点击相应图标后,会显示与特定商品相同的在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链接及促销信息,劫持了原本应由淘宝网站享有的巨额流量,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此,购物党认为,用户下载使用比价功能软件完全是自愿行为,网站未加任何误导和引诱。比价插件的运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李春华律师: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要想证明购物党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要证明其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经营者。其次,要证明购物党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则界定的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混淆行为、强制性交易行为、行政强制经营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等。此外,还需证明购物党存在主观过错。事实上,购物党本身并不从事商品的销售业务,比价软件也是由用户自愿选择是否使用,被比价的不仅仅是淘宝网,还包括其他网站,因此,比价插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说法恐难以成立。

三、比价插件是否尤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新法制报:有观点认为,比价软件是可以满足用户专项服务需求的技术工具,其存在是合理合法的。记者了解到,比价插件因提供对不同线上店铺的同款商品进行价格比较、给出近期价格趋势图,解决了消费者对于电商网购环节中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颇受网购消费群体地欢迎。比价插件在满足消费者选择权方面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李春华律师:个人认为比价软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毕竟受到了很多消费者的欢迎。首先,这满足了消费者的购物需要,使之在较短的时间内就能够了解相关商品的价格信息,从而更快地从中作出选择,节约了交易成本;同时,也可以促使经营者不断改进工艺、降低成本,拉动消费。其次,不能否认比价插件本身的合法性,尤其切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能够极大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

四、淘宝起诉比价插件是否涉嫌滥用支配地位?

新法制报:淘宝相关负责人告诉媒体,目前比价网站每月给淘宝带来的损失保守估计也有近千万元。如今对购物党的起诉,是想以此来告诫市场上的比价网站,它们使用的比价手段是违法的。但新闻一出,不少网友的评论直指淘宝涉嫌滥用支配地位,毕竟比价插件采集的数据来多家网购平台,同时也可在其他网购平台应用,带给消费者“货比三家”的良好体验,不能因为影响到了市场巨头的利益而被封杀。如何看待这一问题,淘宝起诉是否涉嫌滥用支配地位?

李春华律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就目前而言,淘宝应该是具有一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但其与比价插件既不存在交易,也不存在竞争,因此仅凭其起诉比价插件这件事情,不足以认定淘宝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每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论大小,只要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都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各方均平等享有的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至于起诉方的权益是否受到损害以及该损害该如何赔偿等情况,自有法院会居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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