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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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视角看哈尔滨“天价鱼”事件

发布者:李春华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726人看过

李春华律师

(江西 南昌 330000)

【案情回顾】

2016年2月14日,有名为陈先生的网友发帖称,其于2月9日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北岸野生鱼村用餐,被宰餐费10302.00元,并被殴打和胁迫。帖子迅速引起高度关注,有关部门立即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该新闻被报道当晚,涉事餐馆回应称,举报者共二十多人用餐,餐费打折为七千元左右,并且举报者有殴打服务人员的行为。而举报者陈先生从举报当天下午开始手机关机,处于失联状态,调查部门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2月15日,哈尔滨官方给出事件调查初步结论,称涉事饭店价格有明码标价,不涉嫌违规,同时披露举报者实际消费数额为人民币7200元,并且举报者陈先生在最后曾经与涉事饭店老板拥抱和解,互留电话及微信。随后,当事人陈先生发布视频和录音证实,事发当时,双方确有肢体冲突,警察吸烟,使得事件发生反转。
    在经历多次反转后,2月18日,哈尔滨调查部门发布消息,称已经专门赶赴江苏向陈先生道歉,并表示将认真调查。
    调查组经进一步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恶劣事件。调查确认:“北岸野生渔村”把人工养殖鳇鱼当野生鳇鱼售卖,欺诈消费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到期未按时申请延续,无证经营;证照与牌匾名称不符,不以真实名称提供服务;点菜单上签字系饭店服务员所签;双方发生过肢体冲突,陈某被打情况属实;民警张某某出警存在不规范、不文明执法行为。
   鉴于“北岸野生渔村”存在欺诈消费者、餐饮服务许可到期后仍擅自经营等问题,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月17日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不久,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出处罚决定,吊销涉事饭店营业执照,对店主马某某罚款50万元。另外,松北区已对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松北区城市管理局、松北公安分局太阳岛派出所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启动问责程序,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出严肃处理。

【法律分析】
   一、明码标价VS消费欺诈?
   新法制报:“天价鱼”事件曝出后,除了斤两方面的争议外,价格问题也备受大家关注。 陈先生展示了一张流水单据,单据上显示了雅罗鱼、赶条鱼和鳇鱼三种,前两种鱼的单价都是298元,鳇鱼单为398元。2月15日,哈尔滨官方给出事件调查初步结论,称涉事饭店价格有明码标价,不涉嫌违规。但最新的调查结论显示,“北岸野生渔村”把人工养殖鳇鱼当野生鳇鱼售卖,欺诈消费者。结合该案例分析消费欺诈的认定,以及明码标价与消费欺诈之间的联系?消费者如何应对?
   李春华律师:涉事饭店虽有明码标价,但其所标示的价格是以野生鳇鱼为原料的菜品的价格,而其向消费者提供的菜品却是以人工养殖的鳇鱼为原料,两者的价格相差甚远,很明显,该饭店构成欺诈。明码标价的行为本值得提倡,但其背后如果虚构了事实的话,就构成了消费欺诈。因此,消费者进行消费时,即便看到商家明码标价了,也最好问清楚具体情况,并且保留相应证据,防止一些无良商家“挂羊头卖狗肉”,损害自身利益。

   二、服务员“代签”点菜单是否有效?
   新法制报:“一开始他们打算点一个7斤左右的鱼,但是店家一刀下去10斤4两,他们也认可了,但结账的时候却要14斤4两。”对于陈先生所反映的“被骗斤两”问题,饭店经理此前曾回应称,“得到了消费者认可”,并提供了一张签了“陈”字的手写单据。对此,陈先生予以了否认,“店家说有我的签字确认,但是实际上我没有签字,我可以配合进行笔迹鉴定”。最终,调查结论显示。点菜单上签字系饭店服务员所签。如何看待服务员“代签”点菜单的行为性质?
   李春华律师:从法律角度讲,饭店服务员代替消费者签字是一种委托代理行为,该行为应事先经过消费者的授权同意或者事后追认,否则服务员的代签行为是无效的。就本案而言,店家切了10斤4两的鱼,结账的时候却要14斤4两,这已不仅仅是代签点菜单这么简单了,而有敲诈勒索之嫌,消费者不可能认可商家这样的违法行径。

三、饭店无证经营应如何认定及处罚?
   新法制报:随着调查深入,打着“北岸野生渔村”招牌的涉事饭店工商登记名称实际为“哈尔滨市松北区北岸渔村饭店”。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2013年2月5日至2016年2月4日。调查结论认定,涉事饭店《餐饮服务许可证》到期未按时申请延续,无证经营;证照与牌匾名称不符,不以真实名称提供服务。日前,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出处罚决定,吊销涉事饭店营业执照,对店主马某某罚款50万元。请从法律角度分析《餐饮服务许可证》过期、证照与牌匾名称不符的法律问题,经营者涉嫌的违法行为,以及官方处罚的依据。
   李春华律师: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因此,案涉饭店构成无照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的规定,对其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涉案饭店证照与牌匾名称不符,不以真实名称提供服务,涉嫌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的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可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四、如何看待其中导游与旅行社的责任问题?
   新法制报:陈先生表示,2月9日一行人参观完哈尔滨冰雪大世界已是晚9点多,导游说过年期间少有餐馆开门,便将游客带往了松北区的北岸野生渔村就餐。当天是导游与司机一同带着他们21个人去的饭店,并有导游及司机在饭店的照片为证。他认为,北岸野生渔村餐厅员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没有导游带客的说辞是撒谎行为。请问,“导游带客”的性质该如何认定?

李春华律师:“导游带客”,如果本着更好地为游客服务之目的,未侵害到游客的合法权益,且游客也不反对,倒也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导游及旅行社以牟利为目的,和商家串通,损害游客利益的话,则是违法的。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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