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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乱开远光灯的司机被交警“罚看远光灯”的合法性

发布者:李春华律师|时间:2015年12月17日|分类:交通事故 |1628人看过

近日,有微博网友爆料称,在湖南长沙市的金星路,一名市民因为在城区道路乱开远光灯,被交警拦下之后,被罚站在车前看着打开的车灯一分钟,并且配上一张疑似现场罚站看灯的图片。事发后,长沙岳麓区交警大队五中队的民警向媒体证实此事。
   乱用远光灯,会给对面驾驶员造成3秒的视线盲区,极易发生交通事故。此前有媒体报道,深圳交警查处乱用远光灯,罚司机对着大灯看5分钟。深圳交警在官微上称,针对乱用远光灯的情况,交警表示要罚当事人看大灯5分钟,民意调查结果显示:82.9%的投票人赞成“换位体验式处罚,是对开车道德的呼唤”。

但也有观点质疑,有哪一条哪一款法律规定可以用这样的办法惩罚驾驶员?并认为,执法人员“罚看远光灯”简单粗暴,于法无据。甚至有观点认为,“罚看远光灯”灼伤的不仅是不文明驾驶员的眼睛,还有法律的眼睛,以及执法的底线。

对于“罚看远光灯”的执法依据,这一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被处罚人的救济途径等问题,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应江西《新法制报》之邀,就此发表了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罚看远光灯”到底是教育还是处罚?

新法制报:在湖南长沙市民因为在城区道路乱开远光灯,被交警拦下之后,被罚站在车前看着打开的车灯一分钟。有网友调侃,原本很支持交警这种换位体验式教育方式,但看着罚站图片又觉得这种处罚方式不妥,“罚看远光灯”是教育还是处罚?两者有何区别?

李春华律师:是教育还是处罚,主要区别在于该措施是否具有强制性。就本案而言,“罚看远光灯”是教育还是处罚,还真不好一刀切,我认为兼而有之,不过处罚的意味浓些。简言之,因司机违反了交通规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但交警并未对其给予其他处罚,而是代之以让其看远光灯,从这个角度看,可视为是一种处罚。但是,换个角度看,这又何尝不可以认为是交警让违章司机设身处地去感受一下乱开远光灯会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现象,让其感同身受,避免类似行为的重演?这时,将其看作是一种教育手段也不无道理。

二、“罚看远光灯”是否具有执法依据?

新法制报:尽管在网络上对于“罚看远光灯”大多数人表示支持,但也有不少人质疑缺乏执法依据,认为执法部门的“罚看远光灯”实际上就是粗暴的以恶制恶。那么,从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方面分析,“罚看远光灯”是否具有执法依据?

李春华律师:目前,我国对于违章司机处罚的方式很多,有罚款、扣分、行政拘留甚至刑事拘留,并没有“让司机直视远光灯的”处罚方式。换言之,如果说这是一种处罚方式的话,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也就是说,如果“罚看远光灯”被认为是一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的话,则难言其违法。

另外,从合理性角度看,一直以来,司机乱开远光灯的行为随时危害着他人夜间行驶的安全,而对违法者进行简单的批评教育根本无济于事。“罚看远光灯”这种方式事实上对乱开远光灯的驾驶员起到了一定的教育作用,也得到大多数网友的支持,因此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至少现阶段来说还是较为合理的。

三、驾驶员能否拒看远光灯?

新法制报:若这些不文明驾驶员因乱用远光灯,被“罚看远光灯”时,能否拒绝接受处罚?他们的权利救济途径有哪些?

李春华律师: 如果交警如此处理乱开远光灯的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司机除非有特殊情况,都应该参照执行,否则交警可以强制其执行。当然,如果司机认为交警的做法不合法,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罚看远光灯”伤眼睛,如果事故,由谁担责?

新法制报:远光灯的刺激是很明显的,看远光灯30秒就会导致视觉问题,出现误判。对此有人担心,既然危害如此之大,“罚看远光灯”也就会是十分危险的。当这些不文明的驾驶员被“罚看远光灯”之后,就会给视角造成伤害。这个时候,假如接受处罚之后,他们就开车上路了,如果因此发生了交通事故,该由谁负责?

李春华律师: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在这里,要求赔偿的前提是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司机发生交通事故与交警让其看远光灯有关,那么交警部门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其中还可能涉及到事故发生与看远光灯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问题。

五、关于“罚看远光灯”,有何建设性意见

新法制报:“罚看远光灯”引发的讨论,也让大家审视乱用远光灯的违法治理。但有不少人认为“罚看远光灯”治标不治本,大家对此现象有何建设性意见?

李春华律师:任何做法都不太可能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在暂时无法治本的情况下,先治治标又未尝不可!如果“罚看远光灯”能够对司机避免类似不良行为起到一个良好的效果,且其利远大于弊,则有推广之必要。当然,以后如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可以再取而代之嘛!

要完善相关措施,当务之急是尽可能多地搜集相关数据并进行科学论证。比如,这么做是否会对司机的驾驶行为造成影响?如果会,影响有多大?看远光灯多长时间才合适?司机看完后多长时间才能开车?怎么做才能将这种不良影响降至最低?这些都是需要预先考虑清楚的。再据此完善相关的处理措施,最好能形成法律规范,以利于更好地去操作执行。此外,最好同时有其他能够达到同样效果的替代手段,让司机根据自身情况在看远光灯与其他处罚方式间做出选择。唯此,才能将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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