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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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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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手工作坊里工作受伤可否申请工伤认定

发布者:李春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688人看过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有当事人电话咨询,称在南昌县某皮蛋加工作坊工作时受伤比较严重,现在还医院治疗。该作坊未进行工商登记,双方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作坊老板开始时出了一万多元医疗费后就不再出钱了,问此事该如何处理?

对此,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认为,这种作坊式存在在我国尤其是乡镇比较普遍。但是,未进行工商登记不是不适用工伤赔偿的理由,但劳动者一方需要提供与之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因此,建议先行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后,再进行工伤等级评定,最后按照工伤等级享受相应的待遇。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如果不被认定为工伤,则可以按照一般人身损害标准进行索赔,但这的话,受害人本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目前,我国法律对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尚无明确的界定,而不同的法律关系之间的赔偿数额又差距较大,因此当事人往往对双方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已存在较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适用劳动法。”由此可见,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主要把握以下两点:其一,雇主是否属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经济组织”、或七人以上的“企业”、还是公民个人,并不问该“个体经济组织”或“企业”是否已经工商登记。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开办私营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的规定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制裁,并不影响对企业性质的认定。其二,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劳动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有无一定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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