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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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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一年后伤残鉴定并要求赔偿获法院支持

发布者:李春华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4日|分类:人身损害 |475人看过

【案情】
  原告张某和丈夫程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8年5月26曰,程某因家庭琐事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张某多处受伤。2008年6月11日程某提起离婚诉讼,巿中级法院二审后于2011年判决双方离婚。在此期间,张某于2008年8月5日向县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及附带民事诉讼,该院于2008年11月6日判决程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程某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共计3341.10元。2010年7月22日,张某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10年8月12日,张某再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程某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驳回诉讼请求。张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程某赔偿张某各项费用48664.31元。
  【说法】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认为,本案张某能否获得赔偿,关键要看其起诉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以及其起诉主张赔偿的范围是否合法。

首先,程某对张某的人身损害发生于2008年5月26日,张某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的时间为2010年7月29日。也就是说,2010年7月29日,张某的权利被侵害范围和损害数额得以确认,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为2010年7月29日。根据法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故张某于2010年8月12日起诉程某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没有超出诉讼时效。

其次,张某2008年8月5日就程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一事已提起刑事自诉且获得了相应的民事赔偿,但该民事赔偿范围仅限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医疗费、法医检査费、鉴定费、交通费,而本次诉讼中基于十级伤残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显然不在上述范围内,故张某本次诉讼主张赔偿的范围应该得到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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