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去年5月的一天,张某驾驶水泥罐车外出拉水泥。当车辆沿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某一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水泥罐车侧翻。交警认定为单方事故,张某负全责。随后,张某联系吊车将事故车辆扶正,并让修理工李某修理罐车,同时联系其他罐车,准备将车中水泥倒出。但在倒装水泥过程中,事故车辆向北侧翻,李某被压身亡。交警认为第二次车辆侧翻致人死亡不属于交通事故,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据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多次协商未果后,死者家属将张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以交通事故为由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张某按照责任承担。
【说法】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致李某死亡的第二次侧翻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这将决定保险公司应否对此次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并未以车辆在“行驶中”为必要条件。本案中,李某死亡系因故障停放在路边正在进行倒装水泥作业的水泥罐车侧翻所致,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事故车辆属于罐式货车,进行倒装水泥作业也应该属于车辆正在运行的状态,符合交通事故的主要特征。因此,死者家属以交通事故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及车主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