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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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的罐头中发现苍蝇,起诉要求十倍赔偿及其他损失获支持

发布者:李春华律师|时间:2016年08月12日|分类:人身损害 |1431人看过

【案例】

李某在附近的小卖部58元购买了一件桔子罐头,去医院看望父亲在食用过程中,发现未食用的一瓶罐头中有一只黑色苍蝇,顿时感觉肠胃很不舒服。李某立即向消协投诉,要求生产某食品饮料公司赔偿15000元,但未调解成功不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食品饮料公司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某食品饮料公司赔偿李某购买价款的十倍赔偿金580误工费500元等共计人民币1080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该法同时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某食品饮料公司生产的桔子罐头中有黑色苍蝇,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上述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该给予李某十倍价款的赔偿另外,考虑到李某因去消协投诉、参与调解等耽误了工作,误工时间酌定为5天,按每天100元计算,误工费为500元。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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