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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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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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出售假冒其他批号的保健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发布者:李春华律师|时间:2016年07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498人看过

【案情】

  1月19日,刘药房支付320元购买4盒某品牌的瘦身减肥胶囊,产品包装注明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2003)第××××号。刘某买回家,随即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并未找到该产品的相关信息。另根据产品包装上注明的批准文号,查询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的该文号下的保健品名称为另外一个品牌的减肥胶囊。刘认为其所购保健食品未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应为不合格的假冒产品,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药房退还货款320以及十倍赔偿购货价款3200元。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药房未上诉。

  【说法】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认为,保健食品系具有一定调理功能的特殊食品,直接关系到消费者身体健康,国家对保健食品的生产做了严格限制,未经批准不得生产销售。涉案药房销售的瘦身减肥胶囊属于保健食品,上标注的“食卫健字(2003)第××××号”批准文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中的同一批准文号的产品名称不一致,药房也未能提供该产品相关准许生产的证明文件。根据我国《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涉案药房的相关销售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其作为销售者,在进货时未审查相关批准证书,以此推定其明知所售保健食品不安全而销售,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法退货退款并支付十倍购物价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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