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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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业主隐瞒“凶宅”事实,现业主可否诉请撤销合同并补偿?

发布者:李春华律师|时间:2016年01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642人看过

【案例】

章某经中介公司介绍,花费200万元购买了刘女士名下的一套房产。签订合同过程中,中介公司和刘女士一致表示房屋之前没有人居住,更没有出过事。随后,章某全家入住该房屋。也不知何故,入住后章某每晚都噩梦连连。一天,章某偶然和邻居聊天,意外得知刘女士的丈夫曾在该房屋内上吊身亡。章某遂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刘女士对装修进行补偿。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了章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李春华律师:房屋买卖的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卖房人应如实披露房屋的实际情况。本案中,虽然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客观上不会对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产生影响,但该情况无疑会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受包括恐惧、忌讳等,从而造成房屋交易价值降低,构成了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重大事项。刘女士故意隐瞒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合同的签订亦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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