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为某出租公司的驾驶员,承包者为涂某,李某事实上为涂某所雇佣。一天,李某被客运管理部门以未办理城市客运许可证为由处罚了1000元。事后,上述1000元处罚款涂某还给了李某。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涂某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运管部门吗?
【律师说法】
李春华律师:本案中,虽然形式上处罚的是驾驶员李某,但李某事实上为涂某所雇佣,处罚结果最终也是由涂某承受的。如果涂某与李某这种雇佣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话,则可以认定涂某与本案所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等的规定,涂某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当然,起诉时,涂某应该提供其与李某存在合法的雇佣关系且相关处罚已由其承担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