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信马由缰”:去年年底,我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我以85万元的价格购买刘某的房屋。随后,我付了20万元预付款到刘某账户。不久,刘某要求我将剩余的房款打到另外一个我不熟悉的人的账户。请问,这是否会有风险?我该如何防范?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
风险肯定是有的,建议你注意保留卖方要求你向他人付款的包括书面、录音录像、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在内的相关证据,以防日后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无以证明而败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